FSC认证和PEFC认证:产销监管链体系的范围
2018-01-07 13:47 作者:admin
1 FSC认证和PEFC认证:产销监管链体系的范围
1.1 产品组合
1.1.1 组织应为所有粘贴FSC声明出售的产品确定FSC产品组合,并应保留包括以下信息的最新公开的FSC产品组合清单:
a) 作为纯FSCFSC 1%、FSC混合、FSC再生或FSC受控木材9的产品组合规格;
b)根据FSC产品分类确定的产品类别;
c) 如物种组成信息经常用于说明产品特点,根据FSC物种术语表写明用物种的学名或常用名作为产品组合进货使用的物种。
2.1.2 组织应对各产品组合进行详细说明:
a) 作为进货使用的材料类别;
b) FSC声明采用的控制体系:
i. 转换体系;
ii. 百分比体系;
iii. 信用体系;
c) 管理、生产、存储、销售等相关场地。
2.1.3 对于根据声明期使用百分比或信用体系的产品组合,组织应确保所有包括的产品具有相似的规格:
a) 进货质量;
b) 转换因数。
2.2 外包
2.2.1 组织应遵守本标准第四部分第12条对FSC产品组合清单范围内产品的外包活动要求。
9 纯FSC产品的生产要求全部使用纯FSC进货。
对于FSC混合产品组合,FSC进货与消费后进货应接近进货百分比或FSC信用值。
FSC再生产品的生产要求全部使用回收材料进货(FSC再生、消费后与消费前回收材料)。只有消费后进货接近进货百分比或FSC信用值。
FSC受控木材产品组合只能用于与其它FSC证书持有者相关原材料或半成品材料的贸易活动,或根据FSC-STD-4-5对组织进行评估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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