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和PEFC认证通用要求
2018-01-07 13:47 作者:admin
FSC认证和PEFC认证通用要求:
1、质量管理
1.1职责
1.1.1组织应任命一名管理代表,全权负责组织遵守本标准适用的所有要求。
1.1.2全体相关员工应了解组织程序,并具备实施组织产销监管链管理体系的能力。
1.2程序
1.2.1组织应根据其规模与复杂程度,建立、实施并维护程序与/或涵盖本标准适用要求的工作指导。
1.2.2组织应确定负责各个程序的人员,以及实施该项工作所要求的资质与/或培训。
1.3培训
1.3.1组织应根据为各个程序确定的资质与/或培训方法,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
1.3.2组织应记录与本标准实施相关的员工培训。
1.4记录
1.4.1组织应保留包括本标准适用要求的最新完整记录。
1.4.2所有记录与报告,包括采购与销售文件、培训记录、生产记录、数量汇总与商标批准等的保留时间应由组织确定,最少应为五年。
1.5 FSC价值承诺
1.5.1组织应承诺遵守“FSC机构合作政策”(FSC-POL-1-4,2009年7月通过)定义的FSC价值。
1.5.2组织需声明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以下活动:
a)非法采伐或非法木材或森林制品的贸易;
b)森林采运作业中存有对传统公民权利及人权的侵犯;
c)森林采运作业中存有对高保护价值森林的破坏;
d)由森林大幅转化为人工林或非林地用途;
e)森林采运作业中引进转基因生物;
f)存有对《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声明》中《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规定内容的侵犯。
1.6、职业健康与安全
1.6.1 组织应遵守职业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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