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CI验厂强迫劳工的规定
2017-10-03 17:50 作者:admin
BSCI验厂强迫劳工的规定:
1.严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工,包话契约劳工、监狱劳工、奴役劳工、抵债劳工、非自愿的及被强迫的劳工。
2.工厂须尊重工人的自由包括辞职自由、加班自由、雇用自由及行动自由等。
3.严禁保安限制员工出入自由及对员工实行强制搜身。
4.企业不得扣押员工证件或收取押金作为雇用条件。
5.企业应当和每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须有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员工本人须持一份合同副本。
6.生病的员工可依据当地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申请病休,企业不得拒绝员工申请病假。
7.非上班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下班后员工可以自由的离开工厂,不得限制员工饮水和上洗手间的次数。
8.企业应当确保员工有足够的就餐时间和休息时间。
9.工厂必须尊重员工辞职自由的权利,若员工依照工厂规定提前3天提出辞职申请,厂方则需依照法定的程序给员工办理辞职手续,并结清其所有工资。
9.企业应免费提供厂服、厂牌及劳保用品,不得向员工收钱,如果因员工丢失此类物品需要补发的,可按成本价收取费用。
1.企业应该设置意见箱,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和感受,并按《员工申诉处理及反馈管理程序》执行。
11.若生产产品不合格需要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员工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有打骂虐待行为。
12.严禁通过不合理的方式限制工人解除雇用关系的权利。
13.员工有自由加班的权利,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工厂不得对不加班的员工采取任何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