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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go验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一

2018-01-07 13:47 作者:admin

mango验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一:

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深入了解《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其对策,特对《名录》相关内容进行相关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了前言。
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A.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
B. 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
C. 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见本文最后页附录)、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
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如下:
A.原名录中HW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B. 将原名录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
C. 增加了HW5废催化剂类废物。
另外,2008年版《名录》中有4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将其调整为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
(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详细豁免清单见本文最后附录。
(4)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
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 33种。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  
(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
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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