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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18-01-07 13:47 作者:admin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规[212]1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6月1日起,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4元/月调整为137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2元/小时调整为11.5元/小时,涨幅分别为2.2%和25%。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此次调整是苏州首次在省定一类地区标准(132元)基础上再行上浮5元 确定,体现了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 期间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进一步缓解因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低而造成的企业缺工,进一步优化我市的人力资源结构。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江苏省内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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