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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018-01-07 13:47 作者:admin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小,归楞及流入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八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淡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1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1I级(含水量IIJ级)以上的作业。

 

    第三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铝、汞、苯、镉等作业物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II、IV级的作业。

 

    第四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l、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作合物,苯、铵、砷、氰化物、~‘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 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信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 大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1ll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冈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五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第四条中第1、5项作业

    2、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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